澳門網路銀行服務協議

澳門網路銀行服務協議

  1. 釋義
    1. 1.1 在本協議中,以下詞語及用語之涵義如下:
      「賬戶」指客戶在本行開立之所有賬戶 (包括信貸限額及透支信貸),該等賬戶經本行不時指定可以由客戶通過網路銀行服務而獲得連接取用。
      「適用法律」就任何人士、行動或事宜而言,指不時適用於有關人士、行動或事宜之:
      1. 任何國家 (或國家之政治分區)之任何法律、法則或規則。
      2. 任何國家 (或國家之政治分區)之任何特許文件所規定之任何責任及義務 。
      3. 任何國家 (或國家之政治分區)之監管機構或管轄法院或權力機關之任何合法及具約束力之裁決、決定、命令、裁定、指引或指示。
      「電腦系統」指供取用及使「本行」指在澳門註冊,其註冊地址於澳門蘇亞雷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九樓永豐商業銀行,及其總公司及/或相聯公司之統稱。
      「內容」指於通過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網站可以看見、閱讀、聽取、下載、裝設、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取用之事物 (包括但不限於訊息、檔案、資料、軟件、影像、照片、圖解、表述、描述、見解、意見、表格、格式、編輯形式或方法、選輯、配置、文字及其他材料) 。 用網路銀行服務之設施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終端機、軟件、調解器、電腦設備、電子或無線裝置及電訊設施) 。
      「客戶」指已在本行開立賬戶並成功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之本行客戶,依其身分性質可區分為企業客戶及個人客戶。
      「資料」指在任何文件中資訊之任何陳述 (包括意見任何之表達) 。
      「文件」除書面文件以外,包括 :
      1. 包含視覺影像以外之資料之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之資料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之輔助下,從該紀錄碟、紀錄帶或器件重現。
      2. 包含視覺影像之紀錄碟、膠卷、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之影像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紀錄碟、膠卷、或器件重現 。
      「條款」指本行與客戶就其賬戶及本行其他有關服務而不時生效及或由本行變更、修訂或補充之所有條款及條件之統稱。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資訊」指不論是否依據任何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服務或網站提供之任何形式之資料、新聞、報告、訊息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影像、聲音編碼、電腦程式、軟件及資料庫,以及任何匯率、利率、價格及計算金額(例如按揭貸款之每月還款額) 。
      「指示」指根據本行不時生效之指定方法,透過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而作出之任何指示 。
      「網路銀行服務」指第2條所指明之服務,包含企業網路銀行服務及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紀錄」指在有形媒介上註記、儲存或以其他方式固定的資訊,亦指儲存在電子或其他媒介的可藉可理解形式還原的資訊 。
      「交易」指經由或 (視情況而定) 涉及操作賬戶及任何其他賬戶(不論是否開設於本行或任何其他銀行),並透過網站或使甪本行不時提供之網路銀行服務進行之任何存款、轉賬、提款、存入定期存款或匯款、買賣股票、證券、票據、債券、期貸及金融工具或其他交易 。
      「網站」指網路銀行服務之網址。
    2. 1.2 適用於企業網路銀行服務之詞語及用語之涵義如下:
      「統一編號」(Registration No.)指法人團體獲註冊主管機關編配之號碼。
      「使用者代碼」(User ID)指本行編配予客戶之名稱或號碼,或於其後由客戶新增並為本行接納之名稱或號碼,此名稱或號碼將與密碼一併使用,以獲授權使用企業網路銀行服務。
      「密碼」(User Password)指由本行向客戶提供之密碼及/或其他形式之用戶識別,或其後由客戶新增或更改並獲本行接納之密碼及/或其他形式之用戶識別,此等密碼及/或識別需與客戶之使用者代碼一併使用,以獲授權使用企業網路銀行服務 。 「電子憑證」(Certificate of Authentication, CA)指客戶於進行交易時以電子聲音、符號或其他方式附著或邏輯性地跟隨於交易以確認客戶身分及交易內容正確無誤之電子形式證明。
      「憑證密碼」(CA Password)指由本行向客戶提供之一組文字或號碼或兩者之組合,或其後由客戶更改並獲本行接納之密碼,此密碼需與客戶之電子憑證於客戶執行交易時一併使用。(如未特別指明,以上各項可單獨或合稱「企業客戶安全機制」)
    3. 1.3 適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之詞語及用語之涵義如下:
      「啟用密碼」(Activation Code)指由本行向客戶提供之密碼,此等密碼需與客戶之會員ID及使用者代碼一併登入網站重新設定網路密碼後,始得授權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會員ID」(Personal ID Number, PIN)指客戶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使用者代碼」(User Code)指由客戶於申請網路銀行服務時自行設定之代碼。
      「網路密碼」(Internet Password)指由客戶在本行個人網路銀行自行設定或其後由客戶更改並獲本行接納之網路密碼及/或其他形式之用戶識別,此等密碼及/或識別需與客戶之會員ID及使用者代碼一併使用,以獲授權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如未特別指明,以上各項可單獨或合稱為「個人客戶安全機制」)
    4. 1.4 在本協議,包括其附表 :
      1. 所提述之條文及附表乃指本協議所載之條文及附表 。
      2. 由本行為客戶製作有關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操作手冊亦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3. 任何意指單數之字眼包含眾數意思,反之亦然;任何意指單一性別或中性之字眼包含所有性別及中性意思,而對任何人士之提述乃包括法團組織或非法團組織。
    5. 1.5 在詮譯本協議時 :
      1. 用於「其他」一詞之後之一般字眼,不會因前置字眼意指某一類型之行動、事宜或事項而令其意思受到侷限。
      2. 一般字眼不會因闡釋其含意之例子,而令其意思受到侷限。
  2. 網路銀行服務
    1. 2.1 本行應根據本協議之條款提供網路銀行服務(包含企業網路銀行服務及個人網路銀行服務),使客戶獲准透過任何電腦、行動電話或其他電訊、無線或類似之存取設備,以接連賬戶、進行交易、作出查詢及取得本行不時全權酌情所提供之其他有關服務。
    2. 2.2 本行保留權利,在可行之情況下,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後,可全權酌情隨時終止及更改不時提供之網路銀行服務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
      1. 修改、擴大或減少網路銀行服務範圍及/或網站。
      2. 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附加或更改任何限制及/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本行不時規定之最低及最高交易額限制。
      3. 對提供若干部分之網路銀行服務附加或更改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路銀行服務任何部分之服務時間加以限制及對其之暫停及/或中止。
    3. 2.3 網路銀行服務僅供客戶在按適用法律屬合法提供及處理有關服務之司法管轄區內專用。
    4. 2.4 客戶每次於網站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均須遵守當時有效之協議。本行可經更新網站或郵寄給予客戶合理通知,不時修訂本協議。
    5. 2.5 本行目前所持有之客戶個人資料及/或客戶於登記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向本行提供之個人資料,在所有重要事項方面均屬真實、準確及為最新資料,即使有所遺漏或其他情況,亦不會造成誤導。如有關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在合理之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或透過約定之電子信箱通知本行。
    6. 2.6 客戶保證其本人/法人團體會
      1. 妥善地維持所有賬戶。
      2. 全面遵守本協議及條款。
      3. 在本行要求時,全數繳付本行不時規定有關使用及/或維持賬戶及網路銀行服務所附帶之所有相關費用、收費及開支 (包括但不限於本行不時所規定及因任何與賬戶及網路銀行服務有關交易而產生之所有佣金及手續費)。
    7. 2.7 除為明確取用賬戶、進行交易、查詢有關賬戶,及/或取得本行不時全權酌情所提供之其他有關服務外,客戶不得使用或容許他人為任何其他目的(不論合法與否)使用網站或網路銀行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客戶尤其(但不限於)不得亦不會促使或在知情下容許任何其他人士:
      1. 干擾或妨礙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或連接或用以提供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之伺服器或其他軟件、硬件或設備。
      2. 違反與客戶使用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有關之任何適用法律。
      3. 收集或儲存有關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及/或本行其他用戶或有關人士之任何訊息或資料,惟有關客戶之賬戶或本行明文准許者除外。
  3. 使用及保安
    1. 3.1 本行在考量與本行有關適用法律之情況下,將採取其認為合理切實可行之步驟,(i)旨在於本行提供網路銀行服務之系統上裝置合理之審慎保安措施及設計,以及(ii)控制及管理操作系統之風險。
    2. 3.2 網路銀行服務可透過本行指定之任何地點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私人網絡連繫或互聯網(網際網路)。客戶應自費備存一部可接駁互聯網,且具瀏覽網站、支援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功能之電腦及其他設備及/或軟件,有關風險概由客戶自行承擔。為免生疑問,客戶對連接互聯網應自負全責,並承擔支付有關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徵收之所有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PNET收費及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與網站連接有關之一切其他費用。
    3. 3.3 網站及網路銀行服務採用不同之先進技術,以保障客戶透過本行及/或第三人資訊及/或服務供應商之伺服器,從客戶之瀏覽器傳送往最終產品供應商之資料。
    4. 3.4 為保安理由,客戶同意遵照及依循本行不時就使用及進入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而酌情(但無責任必須)發出之指引及/或意見。
    5. 3.5 本行將向企業客戶發出本行不時指定之使用者代碼、密碼、電子憑證及憑證密碼,於客戶使用企業網路銀行服務時必須使用此等使用者代碼及密碼,並視情形於本行要求下使用電子憑證及憑證密碼以完成交易。
    6. 3.6 本行將以個人客戶向本行設定之會員ID、使用者代碼及本行提供之啟用密碼設定其網路密碼,之後於客戶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及交易時,必須使用此等會員ID、使用者代碼及網路密碼。
    7. 3.7 客戶同意,對安全保管及保存「個人客戶安全機制」或「企業客戶安全機制」負全責,並將嚴加保密,自負風險。
    8. 3.8 對因客戶之詐欺或嚴重疏忽行為導致第三者未經許可擅用客戶之「個人客戶安全機制」或「企業客戶安全機制」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相關之所有費用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使用該等資訊、內容、網路銀行服務及網站而引致之後果,客戶須自負全責。
    9. 3.9 倘若客戶有理由懷疑或察覺客戶之「個人客戶安全機制」或「企業客戶安全機制」被知悉或未經許可而遭擅自使用,則客戶須立即致電本行不時指定之電話號碼或以書面寄往本行不時指定之本行地址、又或親身前往本行任何一間分行通知本行。於核實該通知之真確性並獲本行接受後,本行可暫停客戶之「個人客戶安全機制」或「企業客戶安全機制」之使用,並全權酌情決定是否重新核發憑證或密碼,所需費用全由客戶負擔。在本行確認實際收到及接受客戶上述通知之前,客戶仍須對因第三者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任何網路銀行服務、內容及網站而引致或相關之一切損失及損害負全責。為免生疑問,於本行向客戶發出確認上述通知後所招致之損失及損害,客戶毌須負責。客戶同意及承認,本行在處理客戶之通知需要合理時間始可作出確認。
    10. 3.10 本行獲授權 (但無義務) 按本行全權酌情相信是由客戶給予或授權之任何有關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指示 (不論該等指示實際上是否由客戶發出或授權) 而行事,只要輸入客戶之正確「個人客戶安全機制」或「企業客戶安全機制」,並被接受接連及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則本行並無責任核實任何指示之有效性及/或真確性。本行有權視該等指示已獲客戶正式授權及批准,而客戶將就本行因遵照或執行任何該等指示而引致或蒙受之所有損失及損害向本行作補償及使本行獲十足補償。
  4. 資訊及交易
    1. 4.1 本行概不在任何方面保證(i)與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網站有關而提供之任何服務不會出錯、被截取或中斷。或(ii)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網站所提供、使用或可取用之資訊、內容或其他材料不會有病毒、妨礙運作之設計或其他污染物。客戶認知,所有資訊僅供參考之用,於任何情況下均無約束力,亦不擬用作交易或任何其他用途。客戶並認知,本行內部有關賬戶、交易及資訊之紀錄均為最終定論,除非有明顯錯誤或除非客戶證明並令本行相信實情並非如此。為免生疑問,本行可使用於執行客戶任何交易指示時所獲得之最新資訊,即使該等最新資訊與本行可能已透過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網站公布之資訊有所不同,該等交易仍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 4.2 除非本行定期發出之賬戶結單及/或本行於網上發出之執行確認書及/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之通知明確訂明外,否則有關指示不得被視作已執行。客戶同意及承認,保存本行發出之該等結單、確認書及/或其他通知完全屬客戶責任,除非本行之紀錄有明顯錯誤或除非客戶證明並令本行確認接受實情並非如此,否則本行之紀錄須被視作最終定論及具有約束力。
    3. 4.3 在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之情況下,客戶同意,客戶有責任從速查對及核實本行發出之每份定期賬戶結單及/或於網上發出之執行確認書及/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之通知之內容,及如有必要,須根據條款之規定,盡快向本行通知任何不符之處。該等網上通知及/或確認書經本行傳送後即被視作已獲客戶收悉。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於收取類似結單、確認書及/或通知通常所需之時間內,仍未就任何交易收到本行之定期賬戶結單或網上確認書及/ 或其他形式之通知,則客戶有責任知會本行。
    4. 4.4 除非本行另行書面同意外,否則客戶同意,任何按輸入客戶之正確「個人客戶安全機制」或「企業客戶安全機制」所發出之指示均具約束力及不可撤回,不論該等指示是由客戶發出或由聲稱是客戶之第三人發出。為免疑問,除非該指示是以本行不時訂明之方式發出及/或由本行實際接獲,否則任何指示均不得被視作已發出及/或已由本行接獲論。
    5. 4.5 客戶授權本行可從有關賬戶中提取或以其他方式扣除為完成任何交易所需之款項,包括任何有關之費用及開支 (不論該等賬戶處於結欠、結餘或其他狀況)。客戶並同意,客戶僅會於有關賬戶結存足夠資金及/或信貸額以完成交易之情況下方給予指示。本行毌須就因有關賬戶資金及/或信貸額不足而未能執行指示所引致之任何後果負責,但倘若本行酌情決定即使有關賬戶資金不足亦執行指示,則本行毌須就此徵求客戶之事前批准,亦毌須事先通知客戶,而客戶須應本行要求立即歸還賬戶中不足之數,並完全負擔因此所生之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連同本行就此所作透支、墊款或信貸以本行指定之利率計算之應付利息。為免生疑問,客戶向本行發出之任何指示,僅視作要求本行按照該等指示而行事,本行擁有絕對酌情權,在毌須給予任何理由或承擔任何責任之情況下,即時或完全拒絕按該項要求或其任何部分行事。
    6. 4.6 不管第4.5條項下所規定,客戶茲授權本行從任何或所有賬戶提取或以其他方式扣除為執行任何指示及其他常備及/或自動繳費指示所需之款項,包括一切有關之利息、費用及開支(不論該等賬戶處於結欠、結餘或其他狀況)。
  5. 連繫與廣告
    1. 5.1 本行並無認可任何其他網站之網頁或與本網站連繫之任何其他網站 (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廣告或搜尋器而連繫之任何網站)之內容或準確性,對其有關內容或準確性亦不承擔任何責任。本行茲此明確表示概不承擔因信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網頁或網站而導致任何種類之損失或損害之責任。
    2. 5.2 客戶與網站廣告商通訊或進行交易或參與其推廣宣傳活動,乃純屬客戶與該等廣告商間之事情。本行對因該等交易或網站刊登之廣告而導致任何種類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6. 收費及費用
    1. 6.1 於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相關法令所准許之方式下,本行保留權利得以本行認為合適之形式及方式,透過向客戶發出合理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就執行指示及/或使用、提供及/或終止網路銀行服務收取費用,並得不時修訂該等費用。客戶將會獲知任何該等經修訂費用之生效日期,倘客戶於該生效日期之後仍繼續使用有關之網路銀行服務,或維持仍可供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賬戶,即須受到約束並且須繳付該等經修訂後之費用。
    2. 6.2 所有與使用及/或維持賬戶、網路銀行服務有關之收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前述第6.1條所述費用,須按本行不時全權酌情決定之方式繳付及收取。
  7. 網路銀行私隱政策
    1. 7.1 當使用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時,客戶或會向本行提供若干客戶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其定義見《個人資料保護法》(「法例」),例如客戶之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及銀行賬戶資料。客戶對客戶之個人資料有若干權利。透過進入或使用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客戶同意本行可根據不時修訂在網站所刊登之私隱政策而取得及使用客戶之個人資料。
    2. 7.2 除非當時適用之法律或規例或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另有規定,以及有關之私隱政策另有規定外,本行將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之步驟,以維持客戶個人資料之保密性,除本行私隱政策 (經不時修訂) 及/或條款所規定外,未經客戶授權,本行概不會向任何個人或各方透露該等個人資料。欲知本行如何保障閣下之個人資料,請參閱本行之私隱政策。
    3. 7.3 在客戶使用網站及/或網上銀行服務期間,多組稱為「曲奇檔案」 (「cookies」) 之資料或會傳送至客戶之電腦或客戶之電腦或會要求該等資料。客戶可移走或拒絕任何該等「曲奇檔案」,但客戶不得更改由網站傳送往客戶電腦之任何「曲奇檔案」。
    4. 7.4 客戶承認,若干交易如不使用「曲奇檔案」將不能在網站上處理。
  8. 知識產權
    1. 8.1 客戶承認,內容之任何部分均屬本行及有關資訊供應商之商業秘密、機密及所有權財產。客戶並承認,該等內容須受本行或任何第三者之版權及/或其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之規限。
    2. 8.2 除非客戶獲本行以書面明文授權或被法律強制但已向本行發出事前書面通知,否則客戶不得作出以下行為,亦不得參與或容許任何第三者作出以下行為 :
      1. 在未獲本行事前書面同意,以任何方式銷售、轉讓、披露、讓與、刊登、傳達、租賃、分租、分享、借出、傳送、複印、複製、分派、廣播、電纜播送、展示、公開表演、下載、傳閱、據此編備衍生作品、再張貼或以其他方或使用、提供或發放任何內容以作任何用途。或以任何方式移去、塗掉、刪除、調動或更改內容上之任何所有權標誌,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權通知。
      2. 於任何其他網站或電腦聯網內使用任何內容作任何用途。
      3. 破解或試圖破解、反向設計、翻譯、轉換、改編、改動、更改、潤飾、增添、刪除、或以任何方式干擾或未經許可擅自取用內容、網路銀行服務或網站內裝載之任何軟件之任何部分 。
      4. 在使用內容、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網站時觸犯任何適用法律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士之知識產權。
    3. 8.3 客戶同意、對內容及與內容有關之一切權利、利益、所有權及權益,以及任何及所有有關之版權、專利權、商標、服務標誌、所有權產、商業秘密及獨家作品,均屬並且應持續屬本行及有關資訊供應商之專有財產。本協議或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網站不會賦予或轉讓任何知識產權予客戶,亦沒有特許客戶行使任何知識產權,或以其他方或使客戶可取得網站及/或內容之任何權利,除非有明訂之相反規定則作別論。客戶不得作出可能被視為、顯示或在以其他方式暗示客戶有任何該等權利、利益、所有權或權益之任何陳述或行為。
    4. 8.4 客戶承認,本行及任何資訊或服務供應商,在可行之情況下,向客戶發出合理事先通知後,可不時就彼等對任何內容部份之供應訂立若干條件。客戶同意,於該等條件之有關生效日期之後,若客戶仍繼續取用或獲提供該等內容,即構成客戶接納該等條件論。
  9. 本行之責任
    1. 9.1 除非第10.2項條文適用,或由於本行、本行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責所致,並且僅以由此全然直接引致之直接及合理之可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或有關交易之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為限,本行概不就因以下情況所引致或相關之後果向客戶或任何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
      1. 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不論是否獲授權之人士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不論是否獲授權之士之上述使用而引致取用任何內容。
      2. 在提供網路銀行服務、傳送與網路銀行服務有關之指示或內容或與網站連線時因任何行為、遺漏或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失靈、提供資訊或服務之任何第三者之行為或遺漏、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操作故障、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因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 (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而出現任何干擾、截取、中斷、延誤、損失、無法提供資料,毀壞或其他故障。
      3. 透過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之任何系統、設備或儀器傳送、登載及/或儲存任何與客戶、網路銀行服務及/或客戶就或依據網路銀行服務進行交易或買賣有關之任何內容及/或資料。
    2. 9.2 在不損害第4.1條之原則下,客戶同意,不會視本行或任何資訊供應商為客戶之投資顧問或其他專家。在找尋或確定巿場資訊、就財務、投資、技術、法律、稅務及關於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網站之其他事項徵求獨立專業意見,全屬客戶之責任。
    3. 9.3 所有內容及資訊將按供應時之「原狀」提供,並僅供參考之用。本行不會就第三者資訊供應商所提供之任何內容或資訊而註明或表達任何評論,亦不會承擔查對或核實該等內容或資訊之任何職責。
    4. 9.4 在不損害第4.1、9.2及9.3條之原則下,本行或任何資訊或服務供應商概不保證、陳述或擔保任何內容之準確性、可靠性、充分性、適時性及完整性或任何內容是否適合作任何用途。本行及所有該等資訊或服務供應商明文表示概不承擔因信賴任何內容或資訊而引致或相關之一切法律責任。
    5. 9.5 在不損害第3.9、3.10條之原則下及除非因本行、本行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行為外,本行明文表示於輸入客戶之正確「個人客戶安全機制」或「企業客戶安全機制」及獲接納取用網路銀行服務後,本行概不承擔因任何指示之有效性、完整性及/或真確性而導致及相關之一切責任。
    6. 9.6 為符合客戶對資料輸入及輸出之準確性和保安措施之特定要求而需實施之程序及檢查,以及在網站或網路銀行服務以外設置能重組所失資料之配備,全屬客戶之責任。倘若客戶使用網站或網路銀行服務而導致有需要維修或更換裝備、材料、器材或資料,客戶同意本行毌須負擔任何費用。
    7. 9.7 客戶承認及明白,本行已盡力確保客戶之個人資料完全保密。在不損害第10.2(a)條下,本行毌須就任何人士在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失去、截取或誤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所引致或相關一切後果負責。
    8. 9.8 儘管本協議之任何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或任何其他資訊或服務供應商均毌須對任何附帶、間接、專項、相應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上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涉及使用、收入、利潤或儲蓄方面之任何損失。
  10. 客戶之責任
    1. 10.1 在不損害第3.8條之原則下,除非第10.2項條文適用,否則因任何人士 (不論是否獲得客戶授權) 取用及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交易) 及/或網站及/或取用任何內容而引致之一切後果,客戶將完全負責並負上全部法律責任。
    2. 10.2 在第3.9及3.10條之規範下及在不損害本協議之任何條文之總括性原則下,倘若本行合理地認為客戶並無疏忽、違約、欺詐或錯失,則客戶毌須就下述原因而引致透過使用網路銀行服務進行之未經授權交易而產生之資金損失或資金錯置負法律責任 :
      1. 若本行採納符合第3.1條之風險監控措施便應可避免之電腦罪行。
      2. 因本行、本行之高級人員或僱員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導致之遺漏或錯誤付款。
      3. 本行之人為或系統失誤。
    3. 10.3 在不損害本協議之任何其他條文之原則下,除非第10.2項條文適用,或由於本行之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否則對於因提供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網站及/或取用內容,及/或行使或維持本行在本協議下之權力及權利而可能招致之一切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訟費、任何種類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數彌償基準支付之法律費用)以及可能由本行提供或針對本行提出之所有法律行動或訴訟,客戶應對本行及本行之附屬公司、聯屬公司、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作全面補償並確保彼等獲得補償。
  11. 終止
    1. 11.1 在第11.2條之規範下,本協議應自簽訂本協議當日起生效,並應繼續有效直至客戶向本行發出不少於3個營業日或本行合理要求之其他更長期間之書面通知予以終止時為止。
    2. 11.2 儘管有第11.1條之規定,本行亦得毌須向客戶給予通知及/或理由,隨時暫停、更改或終止所有或任何網路銀行服務及/或客戶使用該等服務。
    3. 11.3 儘管本協議任何條文另有規定,依據第11條終止本協議不得影響各方根據本協議之任何先前法律責任或於該項終止前發出之任何指示。具體而言,第11.3條及第8、9、10、13及16條於本協議終止後應仍然有效。
  12. 委託網路銀行服務
    1. 12.1 本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決定及本行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條件,將運作網路銀行服務委託予本行之代理人或本行不時選擇之任何第三者。
    2. 12.2 本行已將本網路銀行服務委由本行轉投資設立於香港之子公司--華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辦理,客戶認知並同意若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維持可提供網路銀行服務之賬戶,即被視為接納本項安排。客戶如有疑問,應與本行聯繫。
  13. 條文之獨立性
    1. 13.1 假使本協議之任何條文因任何理由根據適用法律被認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文仍屬有效,並可根據其各自條款強制執行。
  14. 更改及補充
    1. 14.1 本行向客戶發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後,可不時單方面修訂本協議條文。該等修訂將以郵遞寄予客戶及/或於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刊登,並將於本行指定之生效日期及時間開始生效,倘若客戶於該等修訂生效日期之後仍繼續維持可提供網路銀行服務之賬戶或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則等修訂應對客戶具約束力。每次取用及使用網站及/或網路銀行服務均須受當時有效之協議條文所規限。
    2. 14.2 本協議條文乃附加於條款條文之上,而條款於賬戶之交易及操作方面應仍繼續適用,就網路銀行服務而言,假使兩者間有任何抵觸,以本協議條文為準,除非本協議各自另有明訂之相反規定,則作別論。
    3. 14.3 倘若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維持可提供網路銀行服務之賬戶,客戶即被視為接納不時通行之協議。
  15. 一般事項
    1. 15.1 就網路銀行服務而言,以郵遞寄往客戶於本行紀錄上最後所知地址之每項通知及通訊,將視作於寄出後起計第2個營業日 (如屬本地地址) 或第7個營業日 (如屬海外地址) 妥為送達客戶,倘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分別寄往客戶指定之電子郵遞地址或傳真號碼,則視作於傳送時送達,除非本行之內部紀錄顯示尚未送出,則作別論。在證明已寄出通知及通訊妥為送達時,只需證明該通知及/或通訊已妥為寫上地址,並已預付郵資寄出即屬足夠。為免生疑問,本行向客戶發出之任何通知,如刊登於網站上,即視作妥為送達。
    2. 15.2 就網路銀行服務而言,客戶應採用以下方式向本行發出任何通訊 :
      1. 專人送交或郵寄往 :
        本行不時指定之分行或地址,如屬後者,該通訊將視作於寄出後起計第2個營業日(如於本地郵寄)或第7個營業日(如從海外郵寄) 妥為送達本行。
      2. 以傳真寄往 :
        本行不時指定之傳真號碼或電子郵遞地址,在此情況下,該通訊將視作於傳送時便送達本行,但如本行要求,則須向本行提交一份顯示已成功傳送之傳真傳送報告。
    3. 15.3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協議、網路銀行服務及/或與本行訂立有關網路銀行服務之任何其他協議,均可由本行向客戶發出合理事先通知後,不時單方面修訂及/或更新。為免生疑問,客戶於該等修訂及/或更新生效後仍繼續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維持可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賬戶,即構成客戶接納該等修訂及/或更新。客戶繼而承認及同意,客戶須自行負責熟知經修訂及/或更新版本,以保客戶之權益。
    4. 15.4 倘本協議由法人團體訂立,代表法人團體簽署網路銀行服務申請表之授權簽署人同意共同及各別地承擔該法人團體於本協議內之一切責任及義務,而本行依據指示達成之所有交易,將於各方面對該法人團體及該授權簽署人均具約束力。法人團體及該授權簽署人共同及各別地作出如下陳述及保證︰
      1. 該法人團體乃根據其註冊成立所在國家之法律正式註冊成立,並有效存在。
      2. 本協議經法人團體之適當法團行動有效授權,在簽立及交付時即根據本協議內條款構成對法人團體之有效及具約束力之責任。
      3. 已經取得法人團體訂立本協議所需之一切同意及批准。
      4. 提交予本行之法人團體之法團註冊證書、章程、法規或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其他構成或界定其組織之法律文件及法人團體之董事會決議案之經核證真實副本,乃真確無誤及仍具有效力。
      5. 並無採取任何步驟委任破產管理人及/或財產接收管理人或清盤人處理法人團體之資產將法人團體清盤。
    5. 15.5 倘本協議由客戶聯名賬戶持有人身份共同訂立,則客戶各人作出以下同意,陳述及保證︰
      1. 各人於本協議之責任及義務應屬共同及各別者。
      2. 即使有不同之指示任何一人均有十足權限給予任何指示及接收來自本行之通訊或確認通知,但本行可於認為合適及審慎情況下隨時堅持指定任何一人給予指示。
    6. 15.6 倘若本協議由一間商號 (不論是獨資或合夥) 訂立,協議內之所有協定、義務及責任,除對作為代表商號簽署網路銀行服務申請表之授權簽署人之具約束力外,對不時以該商號名義經營業務或不時以該商號名義繼續業務之人士亦應具約束力。
    7. 15.7 本協議中提述客戶時應包括 (如適用) 客戶之遺產代理人及繼承人。本協議中提述本行時應包括其繼受人及受讓人。
    8. 15.8 本協議之中文本僅供參考,假若此等章則之英文本與中文本有任何歧異,均以英文本為準。
  16. 司法管轄權
    1. 16.1 本協議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據此詮釋。客戶謹同意,在與本協議有關之事項上願受澳門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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